东莞一市民将购房钱转给了中介个人账户,结果被骗了

来源:东莞电视台时间:2023-05-10 08:43:43

如今很多市民会选择买二手房,但二手房交易涉及环节多、流程相对复杂,交易的时候必须要谨慎。市民刘女士就曾看中一套二手房,没想到支付了定金和相关费用之后,房子竟没买到手,最后还跟房产中介打起了官司。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资料图】

前不久,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将巡回法庭“搬进”某小区,公开开庭审理该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现场,刘女士难掩内心的愤懑。2021年,她通过东莞市某房产经纪公司在横沥镇选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中介公司员工陈某、郭某为她提供居间服务。

对于横沥的这套房子,刘女士很满意,并和卖家商定了以560万的价格成交,交易定金为10万元。当天看完房后,她就跟卖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卖家要求刘女士将10万元定金支付到卖家账户,等卖家走后,中介公司员工陈某又告诉刘女士,卖家同意将10万元定金交到中介公司作为监管金,刘女士可以转账给陈某个人。

对于这样的操作,刘女士曾有过一丝担忧,但在陈某的一番解释后,刘女士就将10万元定金转到了陈某的个人账户。

之后所谓的个税、契税等购房费用,她也都是如此操作,前前后后加起来共向陈某的个人账户转款557000元,陈某也向刘女士开具了加盖有中介公司财务章的收款证明和收款收据。

钱交了,收据也拽在了手里,刘女士心想这二手房绝对是稳稳当当地买到了。然而,当她致电银行查询赎楼情况时,银行工作人员却说没这回事,这下刘女士彻底慌了神。

刘女士先后找过陈某和房产中介,陈某向刘女士出具承诺书保证将五十多万元款项全额退还给她,但刘女士最后只收到了215000元。无奈之下,刘女士选择了报警。刘女士报警后,中介公司员工陈某被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抓捕归案。

2022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同时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刘女士342000元,但刘女士迟迟都没收到这笔退赔款。

在刘女士看来,事情闹到现在这个地步,房产中介也难脱干系,于是就将中介公司和相关的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购房费用款项342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在原告刘女士看来,陈某是在房产中介办公场所出具加盖有公章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而她收到的也是加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陈某的行为应该属于公司行为。

被告中介公司则表示,陈某所使用的财务章是私刻的,交易过程中,公司也曾发短信对刘女士进行过诸如“禁止员工私下代公司或客户收款”的提醒,同时在他们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里也有相关的重点提示,所以陈某的收款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刘女士的损失主要还是由其自身过错所造成的。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第一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公司已经尽到提醒义务。由于陈某的行为既不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刘女士要求两被告对陈某的行为承担合同责任,依据不充分,一审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法官

徐慧英

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中介公司员工陈先生构成合同诈骗罪,责令陈先生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女士退赔案涉30多万元。

就本案中介合同纠纷而言,陈先生虽然是中介公司员工,但其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通过伪造收据等形式骗取刘女士交付款项,并占为己用,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属于职务代理。

且中介公司以多种形式、多次提醒刘女士禁止转账至中介个人账户,但刘女士仍过于信任陈先生,而轻易将款项转至其个人账户,存在过失,所以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故此,刘女士基于中介合同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充分。

徐慧英同时提醒

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正确的做法是尽量通过对公账户实现钱款往来,从源头避免潜在风险。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需及时向买卖双方履行提醒义务,不断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提高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和道德品质,同时加强监督管控,采取措施避免购房者转账至个人账户,确保房产交易市场有序进行。

而市民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上当受骗,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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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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