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综合效益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试行意见》)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深化产业空间拓展机制,探索科研用地复合利用,提升科研载体综合效益。
目标:盘活、提升科研载体利用效益
当前,松山湖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已具备良好的科技创新基础和新兴产业集聚优势。为主动适应经济产业发展新形势,松山湖正式发布《试行意见》,从政策层面激发科技创新新动能,切实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提升科研载体综合效益,带动全市创新发展能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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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意见》主要聚焦盘活和提升现有科研载体利用效益。通过产业用房适度的转让流通,实现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企业用房需求的匹配。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园区科研企业和员工的实际配套需求,提高对目标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力,促进科研载体盘活利用,需要改革科研载体管理,完善松山湖范围内科研载体配套设施和分割转让政策。
适用对象为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科研用地(C65)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完成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且规范使用、运营的科研载体。
改革:允许科研用房有条件分割转让
《试行意见》指出,支持拓展产业功能。提出允许科研载体从单一研发办公功能转向兼容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小型生产等多样化功能。
《试行意见》提出,支持完善配套功能。允许科研载体通过办理变更手续完善配套功能,配套用房可兼容员工宿舍、食堂、文体设施、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小型商业等。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员工宿舍、食堂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员工宿舍、食堂的房屋用途按其共建筑使用功能管理,不得变相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除员工宿舍、食堂以外的配套用房,须办理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试行意见》明确,允许有条件分割转让。允许符合条件的科研载体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宗地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9%,产业用房优先按幢、层分割,单层较大的原则以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为最小分割单元,并需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资格界定。
科研载体经批准可分割转让的,须办理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另外,《试行意见》还对分割转让实行最高限价作出规定。
《试行意见》还支持科研载体依法完善手续,鼓励以商引商,对招商成效显著的科研载体,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份相关政策文件及官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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