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子被偷偷卖掉?东莞法院:房屋转让无效!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间:2022-03-28 10:35:53

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时,你是不是也想过用房子抵押借款,以解燃眉之急?东莞一女子在抵押房子借款后,房子却被他人偷偷地低价转让过户,房款也没拿到,是什么原因让她房财两空?

案件回顾:借款逾期未还抵押房屋被偷偷低价转让

2014年11月,梁某珍和其女婿王某以梁某珍名下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东莞市嘉某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嘉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委托袁某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梁某珍与女婿王某逾期未能及时还款,袁某便将上述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过户给莫某韶,并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嘉某公司确认收到莫某韶支付的80万元,并将该款项作为代梁某珍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梁某珍认为,自己当时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并不清楚过户的事情,过户并非其真实意思,莫某韶、嘉某公司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且出售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因名下房屋被非法转让、占用,房内大量财物被清空,梁某珍无家可归,遂起诉了莫某韶和嘉某公司,请求莫某韶返还涉案房屋并承担过户费用,并撤销莫某韶和梁某珍(他人代签)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典当公司恶意串通房屋转让无效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交易期间受托人袁某为嘉某公司员工;莫某韶在案涉合同签订时与嘉某公司的董事长曾某是夫妻关系,且对购房款资金来源以及现金支付的事实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房屋80万元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104万元。

最终,东莞中院认定嘉某公司与莫某韶恶意串通,通过嘉某公司员工袁某代理梁某珍出售房屋给莫某韶的方式,处分梁某珍所有房屋,损害梁某珍的合法权益,判决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谨慎选择金融机构和受托人确保有关手续明确、完备

承办法官表示,资金周转需要办理金融业务时,要谨慎选择合规经营的典当公司、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公证委托书时要慎重选择受托人,明确注明委托事项,并知悉委托项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案属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诉讼资源完成请求权事实的证明、抗辩权的行使。所以,在办理有关信贷金融业务时,应确保手续明确、完备,避免发生争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更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配合诉讼进程。

此外,法官提醒,在诉讼中切勿故意作虚假陈述,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法院审理。本案嘉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否认其与袁某的关系,后被证实案涉房屋交易期间袁某为其员工,嘉某公司被依法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关键词: 东莞阳光网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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