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出借500万给他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谁料欠款人无力偿还
男子只能向法院起诉向欠款人及担保人讨债
官司赢了却无法执行到位
担保人前妻名下一房产引起了男子注意
该房产属担保人前妻所有还是各占50%?
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又是否有效?
2015年,叶先生为生意伙伴张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叶先生为张某向石先生在主债权500万元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叶先生表示,他当初也并非没有意识担保合同中所列明事项的风险,只是碍于和张某之间的生意关系,不得已签下这份担保合同。另外,因为担保合同上除了他之外,还有其他七个人共同担保,让他感觉风险被分摊了。
2018年4月中旬,张某与原告石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确认其在2015年到2016年向石先生借款,总计为510万元,张某在2018年9月30日前应还清本金和利息。后来因各种原因,张某无法按时还款,石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张某等应向石先生归还借款本金478519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叶先生等八人对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前述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原告石先生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一直没能执行到位。后续在对相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梳理时,作为债务人之一的叶先生名下一处被转移的房产引起了原告石先生的注意。
叶先生表示,虽然案涉房产的确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但两人早在2016年就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2019年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了案涉房产归前妻沈女士个人所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石先生将叶先生和其前妻沈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财产分割约定,并判令确认两被告对登记在被告沈女士名下的案涉房产为共同共有,两被告对房产各拥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险公司担保费等14000元。
被告叶先生和沈女士则表示,关于案涉房屋的相关书面约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从2016年6月起,房屋就已经归被告沈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撤销没有任何依据。
原告石先生主张,早在2015年,被告叶先生就和张某签订了担保合同,而两被告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于2016年,时间上晚于担保合同。
对于这个时间点,两被告并不认可。叶先生主张原告针对被告叶先生的保证责任晚于2016年,原告此时行使撤销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审理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第一法院对这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叶先生与被告沈女士于2016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及于201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确认案涉房屋属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叶先生与被告沈女士各占50%份额,同时驳回了原告石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
两被告签订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中
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
是否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张恒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 法官
首先,虽然叶先生前妻沈女士主张其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部房款,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贷款结清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女士主张其实际支付了房款,不等同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款中没有叶先生的份额;而且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了案涉房屋为双方共有房产。
其次,案涉房产在变更登记为沈女士单独所有前,系两被告共同共有,原则上各自占一半份额。《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直接约定房产归沈女士一人所有,没有约定沈女士应支付相应补偿给叶先生,所以实际是约定叶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沈女士。该赠与行为对同时期形成的原告债权造成了损害。
温馨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法官张恒表示,在为他人做担保前要充分考量所担保的人是否诚信、交易风险是否可控、自身是否有担保的能力,更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知晓担保作出后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为他人做担保要特别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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