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夫妻之间会就财产进行相关的约定,并签订诸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类的协议。但是,签订这类协议书后,是否就意味着财产分割一劳永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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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5年,叶先生为生意伙伴张先生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内容为“叶先生为张先生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向石先生在主债权500万元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2018年4月中旬,张先生与原告石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确认其在2015年到2016年之间曾七次向石先生借款,数额总计为510万元。后来因各种原因,张先生无法按时还款,石先生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张先生等应向石先生归还借款本金478519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叶先生等其他担保人对张先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石先生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但一直没能执行到位,作为债务人之一的叶先生名下一处被转移的房产引起了石先生的注意。叶先生表示,虽然案涉房产的确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但两人早在2016年就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2019年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了案涉房产归前妻沈女士个人所有。
随后,石先生将叶先生和其前妻沈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的财产分割约定,并判令确认该房产为叶沈二人共同共有,两被告对房产各拥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保险公司担保费等。叶先生和沈女士则表示,关于案涉房屋的相关书面约定符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从2016年6月起,房屋就已经归沈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撤销没有任何依据。
原告石先生主张,被告叶先生在2015年就和张先生签订了担保合同,而两被告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签订于2016年,时间上晚于担保合同,对于这个时间点,两被告并不认可。法官随即针对担保合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和背景也进行了重点调查。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叶先生与被告沈女士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以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确认案涉房屋属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同时驳回了原告石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法官张恒
问:法院最终为什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的两份《协议书》又是否损害到原告的利益呢?
首先,本案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贷款结清时间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女士主张其支付了房产的全部房款,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款中没有叶先生的份额。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案涉房屋为双方共有房产。其次,案涉房产在变更登记前原则上各自占一半份额,《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直接约定房产归沈女士一人所有,却未约定沈女士应支付相应的补偿给叶先生,故实际是叶先生将其名下房产赠与沈女士,此行为对同时期形成的原告债权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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