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新型产业用地(M0)主体准入和效益审查实施细则 环球热讯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时间:2023-06-17 08:49:56


(资料图)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为3年。该《实施细则》聚焦M0项目开发主体准入、项目效益、分割转让比例、项目贡献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规定,明确相关操作流程。

《实施细则》明确,根据不同类型的M0项目设定主体准入条件。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实行年度规模管控。对于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开发主体须取得合法工业用地使用权。对于“工改M0”项目,按照产业平台和实体自用两种类型,分别明确开发主体的经济实力、运营经验、自有资本比例等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项目投资强度、年产出比或年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标准,其中“工改M0”按一定优惠比例执行。在产业定位设置方面,优先支持新兴产业为主导的M0项目,平台型M0项目产业定位原则上“一主两副”。在入驻企业要求方面,细化入驻企业规模和科技含金量规定,比如,入驻企业合计每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实施细则》提出,实行分类分级审查机制。对意向开发的M0项目,明确提出申请、征求意见、审查(审议)和批复等流程环节。其中,对意向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工改M0”项目或投资30亿元(含)以上项目,明确开发主体报备、投资咨询等环节。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M0项目将差别化设定分割转让比例。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原则上以自持为主,可限价(成本+微利)分割转让给拟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总部使用。对于“工改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M0项目、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不得分割转让。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优化了项目贡献规则。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实行“一地一策”,鼓励贡献集中、连片、成规模的产业用房。对于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的“工改M0”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拆除重建面积的15%贡献土地。对于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需无偿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调整后容积率4.0(含)以下的,贡献总用地面积20%的土地;容积率4.0以上的,每提高0.1容积率须额外贡献总用地面积1%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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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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