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车位缺口问题也随之而来。不少小区尤其是停车位紧缺的老旧小区,因为停车位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自家固定车位被占用了应该怎么办,也是困扰很多车主的现实问题。
在道滘镇某小区,就发生一起因为车位而引发的纠纷。业主罗女士被另一位女业主周某开车撞伤,双方因此还闹上了法院。
【资料图】
那么,这起撞人事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最终又会如何了结呢?
事件回顾
据罗女士描述,2022年4月10日上午9点15分左右,当时她与小区另一名女业主周某正沟通停车位问题,但周某不仅拒绝沟通,竟然还开车撞了她两三次。
那么,罗女士为什么要和周某沟通车位问题呢?
罗女士介绍,她当年买房的时候,开发商附送了一个车位的使用权,属于固定车位,其他邻居也有获赠相应的车位使用权的情形。
事发不久前,罗女士发现经常有一辆私家车停在自家或者邻居家车位上,给自己和邻居停车带来了很多不便。
罗女士说,她之前一直没见到这辆小车的车主。事发当天,刚巧见到车主又将汽车停在邻居的停车位上,于是就想上前与其沟通,没想到对方态度恶劣,竟开车撞了上来。
经过警方调查,确认周某驾驶小汽车顶着罗女士向前行驶了两米,导致罗女士倒地受伤。医院诊断显示,罗女士左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踝关节积液,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为轻微伤。警方也曾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周某的态度让她无法接受。
由于事发时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对周某处以了500元的行政罚款。
罗女士认为处罚太轻,曾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向东莞市第一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但行政复议认定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东莞市第一检察院也认为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正确。
于是,罗女士遂提起了民事诉讼,向周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600余元。
东莞第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周某经法院合理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原告罗女士则提供了受案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广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
庭审中,法官还仔细询问了罗女士事发起因、经过,小区车位的使用状况、物业公司的后续处理等等相关情况。
由于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属一审终审,最后法院支持了罗女士的医疗费赔偿金额,误工费按门诊治疗一天计算,交通费酌情支持60元,但没有支持罗女士的精神损失费诉求,最终依法判令被告周某赔偿罗女士1900多元。
热点问答
· 问1·
从本案判决来看,法院最终除了没有支持罗女士的精神损失费诉求之外,其他诉求基本都支持了,只是赔偿金额与诉求有些差距,判决依据是什么?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 金晓谦
罗女士的伤情并未构成评残,不具备精神赔偿的条件,所以无法支持精神损失方面的诉请。其余诉请我们主要按照罗女士的票据进行核算,没有票据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标准酌情认定。比如误工费,罗女士未能提交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那么我们就参照去年年度最低职工收入标准来计算。所以最后支持的数额与罗女士的诉请会有一定差距。
· 问2·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周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法院进行的是缺席审理。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对法院事实认定以及判决会有影响吗?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 金晓谦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的,视为被告自愿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法官会按照现有证据情况结合原告陈述来认定事实。被告虽然不到庭,但法官还是肩负着查明事实的职责,不会只听原告一面之词。如果被告能配合出庭的话,会更有利于我们查明事实。
· 问3·
其实这个案例并不复杂,但背后折射出的小区停车位问题耐人深思,如果发现自己购买或者租赁的固定停车位被他人占用,在与车位占用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呢?通过本案又能给大家怎样的警示呢?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 金晓谦
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是通知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处理:一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缓冲双方矛盾,其次物业服务中心本来也有义务协调好小区的停车问题。通过本案也提醒各位观众,进入陌生小区应与小区门卫沟通好,了解可停车的区域,规范停车,不要打扰他人的生活秩序,这也是一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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