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微动态丨政策解读:东莞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有所调整

来源:东莞日报、东莞市住建局时间:2022-12-04 10:51:42

12月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政策解读,对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的调整进行了详细解释说明,回答相关企业单位可能存在问题。

2018年以来,市住建局先后发布了若干关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有力推动了东莞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建筑品质,根据省相关文件和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11月25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和范围等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2〕8号),对东莞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和范围进行了调整。


(相关资料图)

此次调整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除了工业类项目中规划高度在60米(含)以下的厂房、仓库不需实施装配式建筑以外,其余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含财政投资的项目),凡是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00(含)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

《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要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且装配率不得低于50%。

其中,对于财政投资类的项目,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若批复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对于社会投资类的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以前的,按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1〕4号通知要求执行;签订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调整的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建设项目(含村集体)若未签订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协议)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此外,政策解读中,市住建局还整理了一些企业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回答。

问题一:对于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工程,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除可不采用预制构件外,还有什么技术要求?

答:此类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可不采用预制构件,是指该超限高层建筑单体的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主体结构)不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若主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装配式建筑评价项Q1可得20分,其他的技术评价项按国标或省标执行。

问题二:超限高层单体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若项目未采用预制构件,是否可以按东建房〔2021〕3号文的要求申请办理提前预售?

答:此类情况的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因通过专家审查论证降低了实施标准,未能严格按国标或省标执行,以上情况不符合申请办理提前预售许可的条件。

问题三:同一个项目有多宗地块,是否可以将几个地块的部分或所有楼栋一起开展装配式预评价工作?

答: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评价的对象为单体建筑,建设单位可分批次或一次性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关键词: 东莞阳光网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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