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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0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01、纳税人身份证件;
02、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03、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04、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