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楼盘销售人员宣称有“预存五万抵扣十万购房款”促销优惠活动,购房者预存款项后却矢口否认,并巧立名目称收取的五万元为中介服务费。购房者将地产开发商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退还预存款及利息。两场诉讼,四次对簿公堂,诉讼维权之路一波三折,五万元预存款究竟作何用途,最终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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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惠州一新楼盘开盘,陈女士应销售人员之邀到了售楼现场看楼。接待处的销售人员口头告知她,说他们公司正在做促销活动,预付定金后如果再支付五万元,日后就可享受抵扣十万元购房款的优惠。
陈女士心动了,于是共支付了十五万元,其中十万打入了地产开发商的账户,另外五万元则打入另一个账户。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收据,当时陈女士也没有太在意。
2018年1月,陈女士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中也没有体现任何优惠内容。
后来经过认真查对账目,陈女士发现购房款总金额并没有减少,于是找到开发商理论。对此,开发商只承认当时有收到10万元购房定金,矢口否认有预存五万抵十万的购房款优惠活动。与此同时,开发商还告知陈女士,说与她接洽的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他们收取了这笔费用。
对于收取的五万元,中介公司并不否认,但他们解释这笔费用是作为中介服务费收取的,并没有向购房者承诺预存抵扣的相关优惠。
正当陈女士愤懑不平时,又有七名与她有相同遭遇的购房者找了过来,陈女士等八名购房者就五万元“优惠”未兑现的问题多次和开发商及中介公司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任何结果。2019年5月,陈女士等八名购房者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地产开发商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退还预存款及利息。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支付五万可享受抵扣十万购房优惠的证据,陈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被惠州法院驳回。
八位购房者心有不甘,决定继续依法维权,于是就找到李水湘律师。接手案件后,李水湘对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为陈女士等人支付五万元的目的是为了购房,但并未享受到五万抵十万优惠的承诺,尽管中介公司称这五万元为收取的服务费,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这就属于不当得利。
2021年8月,陈女士等八名购房者委托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在中介公司注册所在地东莞提起诉讼,并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中介公司认为原告属重复起诉且五万元中介费有合法依据。声称如果原告不是自愿支付中介费,缘何会给开发商和中介公司分别转账,这意味着原告知晓购房款和中介服务费之间的区别。
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收取五万块钱是业主自愿支付,同时已在惠州博罗处理过了,所以一审驳回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遂提其上诉,二审过程中,原告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并着重指出,如果原告拿不出实质性证据,被告和开发商便可以否认有购房优惠活动的话,那么对于这笔中介服务费,中介公司也提供不了任何证据证明,证明业主是自愿支付,被告同样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
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五万元并没有作为购房款,也没有享受到购房优惠,而被告主张收取的五万元为中介服务费并未取得原告同意,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达成过合意,故被告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限被告五日内向八位购房者分别返还五万元及利息共计四十多万元。
律师李水湘建议,在购买房产这种大宗商品时,要多留个心眼,涉及到购房优惠,切记空口无凭,一定要立字为证,在转账过程中要清楚款项的去处,而不是稀里糊涂的就签下合同,让自己陷入日后被动维权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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