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实施意见》明确政府引导、普惠保障、职住平衡、经济适用等4条原则,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出租对象以在东莞就业创业并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为主。
同时,明确将发展区域重点安排在租赁住房需求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等区域。明确户型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根据《实施意见》,到“十四五”时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并将住房资源紧缺或人口持续流入的松山湖、南城、东城、塘厦、虎门、常平、寮步、长安、大岭山、厚街、大朗等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镇街(园区)。
6大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怎么筹集?
《实施意见》明确了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6大渠道。一是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二是盘活存量住房,对各类闲置住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管理,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四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六是其他筹集方式。如,积极探索在“工改工”项目中配建,支持将存量配建物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同时也从用地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税费支持、资金支持和金融支持等五个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其中,在税费方面,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比照上级政策,实行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资金方面,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国家、省规定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对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项目,按项目配套设施投资额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亿元,由市镇按比例分担。
租金年均涨幅原则上不超5%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方面,《实施意见》明确,租金年均涨幅原则上不超过5%,租赁合同按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备案,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机构要负责对承租对象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在项目退出方面,筹建建设并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运营期限为10年,运营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并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退出后应恢复原用途。(记者林朝丰)
关键词: 东莞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