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月1日起机关团体不得新建接待场所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时间:2019-05-06 16:27:48

根据记者4月27日获得的消息,日前,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范围内各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新建、扩建、改建、购置进行了“约束”,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不得新建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全省机关、团体不得新建具有住宿餐饮功能场所

据了解,此次我省出台的《办法》主要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中提到的“楼堂馆所”指的是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不包括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办法》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办公用房建设方面,也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坚持从严控制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同时,省内各机关团体的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统一规划、优化布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办公用房建设。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办公用房建设,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办法》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办公用房建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捐款

《办法》明确,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和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项目审批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监督检查情况(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办法》同时明确,一旦发现机关团体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的,或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FD31
上一篇:“以房养老”是本好经 不要被“坏和尚”念歪了 令人担忧
下一篇:最后一页

信用中国

  • 信用信息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 网站文章